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全面发展,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稿)》(青科大字〔2022〕5号)文件精神,为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现将我院2021-2022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者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二)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1.无故未按学校规定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进行学籍注册者;
2.参评年度内,因疾病、因私出国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
3.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延期毕业的研究生;
4.参评年度内受到校级警告以上(包括警告)处分者;
5.学术行为不端者;
6.在科研工作及学习实践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及损失者;
7.参与非法组织及活动者;
8.参评年度内有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9.未通过研究生中期考核者;
10.其他由学院确定的不允许参评的其他情况。
三、奖励金额及比例设置
(一)博士综合奖学金奖励标准及获奖比例如下:
类别 |
等级 |
金额(元) |
获奖学生比例 |
一年级博士 |
一等 |
8000 |
100% |
高年级博士 |
一等 |
10000 |
20% |
二等 |
8000 |
40% |
备注:1.获奖学生比例以学制内在籍在校全日制学生数为基数。
2.高年级直博生综合奖学金采取学业考核制,考核通过的学
生按高年级博士一等奖学金发放。
(二)硕士综合奖学金奖励标准及获奖比例如下:
类别 |
等级 |
金额 (元) |
获奖学生比例 |
一年级硕士研究生 |
高年级硕士研究生 |
硕士 |
一等 |
7000 |
推免生100%+第一志愿录取生10% |
10% |
二等 |
4000 |
第一志愿录取生30% |
20% |
三等 |
2000 |
其余学生 |
40% |
备注:获奖学生比例以在籍在校全日制学生为基数。
四、组织领导
(一)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学科(学位点)主要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班主任)和研究生代表等任委员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细则修订、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委员会名单报学校研究生院备案。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平等原则、回避原则、公正原则和保密原则。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委托学工办和教学办负责本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的日常事务。
五、评审办法
(一)一年级研究生综合奖学金主要依据研究生的入学考试成绩(推免生以本科阶段综合测评名次来确定)、思想品德等方面。评审在第一学期进行,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按照研究生录取情况和推免情况分配名额到学院,学院以专业为单位,按限额和成绩的高低顺序确定获奖等级。
一年级研究生新生奖学金成绩=折合初试成绩(100分)x 70% + 折合复试成绩(100分)x 30%
(二)高年级研究生综合奖学金主要依据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成果和创新能力等方面。评审分别安排在第三学期和第五学期进行,以班级为单位根据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进行评定。综合素质测评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测评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主要内容包括思想道德修养与行为(F1)、学业素质(F2)、科研成果(F3)、创新实践(F4)和学院特色项目(F5)五个部分,各部分均以百分制记。
二年级研究生综测成绩(F)按如下等式计算:
F=F1×10%+F2×25%+F3×40%+F4×10%+F5×15%
三年级研究生综测成绩(F)按如下等式计算:
F=F1×10%+F2×10%+F3×55%+F4×10%+F5×15%
测评总成绩为研究生学习期间各方面成绩总和,各年度成绩累计计算,各分项成绩至满分后不再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参照《青岛科技大学高分子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附1)。
六、综合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评审细则修订。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根据当年的评审通知与要求修订本学院的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并将评审细则在学院网站和宣传栏进行公示,同时上报至研究生院备案;
(二)个人申请。研究生根据相应的评选条件向学院提出申请,本人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上交至学院;
(三)学院评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负责审核研究生的个人申请,在参考导师推荐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评定并形成考核意见。在学校下发的奖学金比例范围内,确定获得各级奖学金的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评选结果经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研究生院审核;
(四)研究生院核准。研究生院根据综合奖学金的总比例和额度,核准、公示最终获奖名单。
七、意见反馈
研究生对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若研究生对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院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研究生院提起申诉。研究生院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研究生本人及所在学院。此意见即为学校最终处理意见。
八、工作要求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办法由高分子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高分子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31日
附:《青岛科技大学高分子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高分子科学与工程学院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研究生培养的要求,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 、《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全面、科学地评价在校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研究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测评指标既是评价研究生的基本依据,又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化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国家教育法规和学校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条 测评的适用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将作为研究生评奖评优、毕业综合鉴定以及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测评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主要内容包括思想道德修养与行为(F1)、学业素质(F2)、科研成果(F3)、创新实践(F4)和学院特色项目(F5)五个部分,各部分均以百分制记。
二年级研究生综测成绩(F)按如下等式计算:
F=F1×10%+F2×25%+F3×40%+F4×10%+F5×15%
三年级研究生综测成绩(F)按如下等式计算:
F=F1×10%+F2×10%+F3×55%+F4×10%+F5×15%
测评总成绩为研究生学习期间各方面成绩总和,各年度成绩累计计算,各分项成绩至满分后不再计算。
第六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委托学工办和教学办具体实施,成立班级评议小组进行细则评定。
第二章 思想道德修养与行为
第七条 思想道德修养是指研究生在思想政治态度、公民品德、学术道德、组织纪律观念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研究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八条 思想道德修养与行为基本分为100分,通过负面清单法考核。
一、基本要求
(一)思想政治素养
1.热爱祖国,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自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理论,关心时政,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按时完成“青年大学习”,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2.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
3.顾全大局,有团结协作精神,关心集体,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不做损害集体利益和荣誉的事情。
(二)公民道德品质
1.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公民道德规范。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明礼貌;爱护公物,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诚实守信,谦虚谨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热爱集体,热心公益,文明卫生。
3.做勤学求真知、修德重实践、明辨善抉择、笃实干实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
(三)学术诚信道德
1.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学风优良,有严谨的治学精神;考风良好,考试不舞弊。
2.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在日常学习与科学研究中,无买卖、代写、抄袭科研论文或专利等行为。
3.无其它有违学术诚信道德的行为。
(四)个人行为规范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以及大学生行为准则,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在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时期需服从学校管理,自觉做好核酸检测、健康打卡等工作。
二、分值计算
研究生有违反思想道德修养与行为(F1)要求的情况,行为违规违纪内容依据《青岛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青科大字〔2017〕147号文件)要求为准。分值计算以受到校级处分为准,每出现处分即减分,直至减完为止。其中,受到校级警告处分者,每出现一次行为减去40分;受到校级严重警告处分者,每出现一次行为减去50分;受到校级记过处分者,每出现一次行为减去60分;受到校级留校查看处分者,每出现一次行为减去80分。受校级处分者,取消其处分期内评奖评优等资格。受院级通报者,每出现一次行为减去20分,如通报内容有“取消评奖评优”限制,则以通报内容为准。如无相关限制,每学年受院级通报累计2次者,取消其当学年内评奖评优等资格。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青年大学习”网上主题团课学习,每出现一次减去10分。核酸检测和健康打卡相加年度累计未完成次数大于等于10次,直接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其他情况计算方式视情况而定。对于严重违反思想道德修养(F1)要求且造成严重后果者,采取一票否决制,该项成绩为零,且取消其处分期内评奖评优等资格。
第三章 学业素质
第九条 学业素质主要考察研究生培养计划完成质量。根据学生实际考分和相应学分,按计算公式得出学业成绩,成绩计算采用百分制。计入学业成绩计算的课程是指学位课程、专业选修课程、研究环节、补修课程等所有培养计划中列明的课程内容不包含实践环节成绩,硕士研究生不包括《综合英语》和《通用学术英语》,博士研究不生包含《高级英语》。以上3门课程申请免修的同学和英语成绩超过60分的同学有资格参加学业奖学金评选。
第十条 学业素质(F2)评价方法:F2用学分加权平均分来表示,研究生课程成绩=(∑已修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已修课程总学分。
第四章 科研成果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是指研究生在学习、科研活动中所取得的成绩,主要包括论文、著作、专利等方面获得的成果。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F3)评价无基本分,通过累计赋分法评价,满分100分。
科研成果包括导师评价、论文发表、科技发明成果。科研成果F3=导师评价得分×10%+论文发表与科技发明得分×90%。
科研项目 |
导师评价 |
论文发表与科技发明 |
所占比例 |
10% |
90% |
各项指标评分标准如下:
一、导师评价:导师评价于每学年初由各教研室主任组织导师对所带研究生进行打分评价。导师评价的各项指标及标准如下:
指标 |
二级指标 |
得分(满分) |
科研态度 |
按时到岗参与科研 |
10 |
科研进取心 |
15 |
综合能力 |
写作能力 |
10 |
组织能力 |
10 |
科研能力 |
理论掌握程度 |
10 |
文献阅读能力 |
10 |
操作技能 |
10 |
创新能力 |
15 |
表达能力 |
10 |
导师的评价意见同时作为奖学金等级依据。依据如下:
导师评价 |
100~85 |
84~75 |
74~60 |
60以下 |
参评等级 |
可参评一等 |
可参评二、三等 |
只参评三等 |
不得参评奖学金 |
二、论文发表与科技发明:论文发表与科技成果通过计算量化分的方式进行评估,量化分计算方法参照《青岛科技大学高分子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科研成果量化分计算办法》进行。仅计算研究生注册入学后至2022年10月30日、以青岛科技大学高分子科学与工程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并与毕业论文(或研究方向)相关的各类学术成果,不同论文或专利可以累加。
论文仅计算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的成果。对于共同一作论文,第一位次的分数分配由第一位次所有参与人(除老师以外)按照1/n计算。专利仅计算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导师署名不计在内)、有导师署名且有正式授权号的专利,对于已公开、正在审查中的专利不予加分,通过著录项目变更而使奖学金参评学生获益的不计分。对于上学年未使用的成果,可在本学年使用,但所有成果只能在同一类型奖项评比中使用一次。
科研成果量化分数以专业为单位进行核算,最高者设定其科研成果评价分数为100分,其余量化分数按比例折算成评价分数,即科研成绩最终得分=个人科研成绩得分/本专业学生中科研成绩最高得分x100。
申请者必须向学工办提交经导师签字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资格。
第五章 创新实践
第十三条 创新实践评价主要考察研究生科技创新能力,以研究生积极参与各类学科竞赛为衡量标准,无基本分,通过累计赋分法评价,满分100分。
第十四条 创新实践(F4)评价计算方法参照《青岛科技大学高分子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科研成果量化分计算办法》进行。仅计算青岛科技大学高分子科学与工程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作为参赛选手参与的学科竞赛。
第六章 学院特色项目
第十五条 学院特色项目分为辅导员/班主任评价和综合评价两个部分。综合评价无基本分,通过累计赋分法来实现,满分100分。
第十六条 辅导员、班主任评价意见不作为排名依据,而作为奖学金等级依据。依据如下:
辅导员、 班主任评价 |
100~85 |
84~75 |
74~60 |
60以下 |
参评等级 |
可参评一等 |
可参评二、三等 |
只参评三等 |
不得参评奖学金 |
第十七条 学院特色项目包含学生任职、奖励加分、党团活动、班级活动、社会实践、讲座类及宿舍卫生共7个部分,满分合计100分。
特色项目 |
所占分值 |
打分部门 |
学生任职 |
8 |
学工办及评审委员会 |
奖励加分 |
10 |
评审委员会 |
党团活动 |
15 |
学生党支部及学工办 |
班级活动 |
12 |
班级评议小组 |
社会实践 |
15 |
学工办 |
讲座类 |
10 |
学工办及班级评议小组 |
宿舍卫生 |
30 |
院研会及班级评议小组 |
各部分计分细则如下:
一、研究生干部加分。依据如下:
研究生干部加分标准一览表
职务 |
分值 |
说明 |
校研究生会轮值主席、院研究生会轮值主席、班长、团支书、兼职辅导员、辅导员助理(工作一年以上)、党支部书记; |
8分/年 |
1.同一学年身兼多职的研究生干部以最高级别计分,不累计加分。不满一年者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折算。 2.其它研究生干部加分参照本标准由学院根据岗位职责决定。 |
校研究生会部长; |
6分/年 |
校研究生会副部长、学院研究生会部长、校级社团主要负责人、党支部副书记及委员、其他班委; |
5分/年 |
学院研究生会副部长、院级社团主要负责人; |
3分/年 |
宿舍舍长、心音使者。 |
2分/年 |
二、奖励加分分为荣誉称号加分和特别贡献加分。将上一学年期间所获得荣誉称号计算在内,加分级别以证书的官方公章级别来确定,学生需向评审委员会提交相关证明,院级荣誉称号由学院统一提供名单。对于特别贡献奖是给予对学院工作和学生工作做出贡献的学生,由评审委员会老师商议后酌情打分。国家、省、市厅、校级、加分最高限分别为8、5、3、1分。团体荣誉称号责任人加分同个人荣誉称号,团队成员加分为责任人加分*0.5.
三、党团活动。学生积极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有关党团建设及发展的活动,由学生党支部书记及团支书根据参与次数记录打分,组织者最高1分/次。参加者最高0.5分/次。既组织又参与的学生,取最高分,不得累计。在党团活动中获奖者只计算奖励加分,不计算党团活动加分。得分最高不超过15分。
四、班级活动。评议小组根据班级组织活动情况及同学个人参加情况,对班级同学进行打分。考察内容包括班会等班级集体活动出席情况和平时综合表现等。班级活动不能出席的要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视请假理由酌情加分,无故缺席者不加分。由班委提供考勤及请假记录。(请假需以书面的形式出现,对于导师安排出差者,需有导师签名的书面请假条)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五、社会实践。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参加寒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学术调研活动等并提交调研报告,负责人加2分,成员加1分。社会实践项目得到院级以上报道者加1分,得到校级以上荣誉加2分。以志愿者身份参与学院迎新及毕业志愿服务加2分,参与学校组织的校级以上(含校级)志愿服务每次加2分。参与疫情防控志愿服务的志愿者以服务时长加分,每服务2小时加0.5分。其他活动(社会服务、支教、义工等)由评审委员会统一给出分数(0.5分-3分)。有校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报道的好人好事事迹者给予加分,每次2分,学生需向评审委员会提交相关证明。得分最高不超过15分。
六、讲座类。组织或者参加学校或者学院的讲座,组织者最高1分/次。参加者最高0.5分/次。根据举办者的记录进行加分。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七、宿舍卫生。评议小组根据学校研究生院、研究生会和宿管委提供的检查总结果结果进行计算。宿舍卫生成绩最终得分以(30*n/100计算,其中n为所有检查结果的平均分)。获得校级及以上文明宿舍称号或荣誉者可直接获得30分;校级宿舍卫生检查中不合格的宿舍取消宿舍成员的评选资格;院级卫生检查中一次不合格的宿舍成员扣15分,累计两次及以上不合格的宿舍取消宿舍成员评选资格。
第七章 其他说明
第十八条 新生奖学金的评定以专业为单位,依据新生入学考试的科目成绩进行排名。
第十九条 发表见报论文是指学生填写申请表时,中文核心期刊见刊有正式页码,SCI和EI论文已有DOI号。
第二十条 发表的SCI论文分区以该论文见刊年份时中科院JCR分区(升级版)为准;发表的中文核心期刊以该论文见刊年份时青岛科技大学承认的核心期刊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有不及格课程的同学可于课程重修合格后第二年参评,该课程按60分计算;
第二十二条 在上一次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时已使用过的所有申请材料(科研成果、学科竞赛、日常赋分等支撑材料)均不可重复使用,如发现重复使用及其他弄虚造假等行为取消其评奖资格,所有材料需在规定截止材料收集时间前提交,否则不予认定。上一学年参评奖学金但最终未获得任何等次奖学金所使用的成果,下一学年参评时可继续使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高分子科学与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高分子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2年10月31日